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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转发知识产权日|著作权普法宣传

发表时间:2023-04-11 09:56

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著作权小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及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两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案件

一、“金庸迷”侵犯著作权获刑四年

“金庸迷”阅读电子书时动起了歪脑筋,与打印店联手做起了非法制售盗版书的生意。2022年3月2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侵犯文学作品著作权刑事案件,沈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在未取得专有使用权人广州朗声图书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将校对排版的金庸作品非法印制并加价出售,书籍已销往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多个地区,共获利195079元,违法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听书神器”被指侵犯著作权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开发的“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可以实时将网络作品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有公司发律师函提出,该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对相关网络作品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案认为,转码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存储复制作品内容,用户触发转码并获得转码内容后,不能被其他用户同时利用或者再次利用,二审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听书神器”APP不构成侵权。

点评: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并未直接参与内容的提供,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固定作品内容,而是根据用户的请求在用户端实施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语音,缓存于手机客户端,玄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在其服务器复制侵权作品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其他用户传播。而转码与语音合成技术是数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方便终端用户通过多方位的视觉、听觉体验来感受传统文本所没有的冲击盛宴。玄霆公司虽指称科大讯飞存在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公司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因此,玄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判定所依据的具体法条

第九条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宣传著作权法的意义

第一

有助于促进著作权产业发展。环顾世界各国,凡是著作权产业发达的国家,其著作权法律制度都非常完善,都非常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并根据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适时修改甚至频繁修改著作权法。确保著作权人能从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收益,以此激励著作权人持续从事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以及后续开发利用,促进著作权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

有助于建设文化强国。著作权保护对于建设文化强国具有直接的推动、促进作用。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与文化的关系最为紧密,覆盖了文化的创造、传播、使用、交易全部环节,新《著作权法》通过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有助于营造良性的文化创新氛围,促进文化繁荣和多样化发展,对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义重大。

因此

我们牢记著作权法。协调好作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使用的关系、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关系。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维护和践行著作权。既要保护好作者的创作热情,激励作品创作生产,又要有利于作品的合法传播,着力协调好作品作者、作品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让作品用起来、活起来,产生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原标题:《普法宣传|转发知识产权日|著作权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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